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2011年6月修訂)
發布時間🦷: 2012-10-31 瀏覽次數: 445

 

為了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切實保證國家和學校各項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政策落到實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精神及《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於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認定範圍

(一)本辦法所指學生是指被我校正式錄取的全日製在籍註冊的本科、高職學生。

(二)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被我校正式錄取的全日製在籍註冊學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二✋、認定標準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可分為特別困難和一般困難兩個檔次。

(一)特別困難檔:學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二)一般困難檔:學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年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但若家庭遭遇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經濟陷入困境,根據實際情況可認定為特別困難檔。

三、認定原則

(一)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學院綜合評定,學校審批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二)在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過程中🧟‍♂️,既要堅持審查相關證明👩🏼‍🎨,更要註重學生在校期間的日常消費情況和平時生活表現。

(三)符合認定標準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學生可優先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孤兒;

2.烈士等優撫家庭子女;

3.國家級貧困縣、鄉的農村家庭子女。

四🏭、認定機構

(一)學校學生幫困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日常認定工作的開展。

(二)各學院成立由學生工作副書記🙇🏼‍♂️、副院長(主管)為組長、學院學生輔導員擔任成員的學院認定工作組,具體負責組織和審核本院認定工作😢。

(三)各學院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由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導師及占一定比例學生代表組成的認定評議小組🎗⌨️,具體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員名單應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五、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一般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完成🤸;學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可以隨時向所在學院(部)申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院(部)認定工作組↩️、學院(部)認定評議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一)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上海應用技術學院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每學年結束前,學校向在校學生發放《調查表》,並面向全校學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行宣傳💛。學生利用暑假準備相關材料🏂🏽。

(二)每學年開學報到一周之內,學生向所在學院(部)輔導員提交《調查表》和相關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三)各學院(部)認定評議小組根據申請學生上年度獲得的社會和學校資助情況,參加勤工助學情況,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情況👩‍👧🤽🏽,繳納學費、住宿費情況以及日常誠信行為🦸🏽‍♀️,做好評議討論記錄。對照本地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狀況,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經過民主評議👎🏼,認定評議小組填寫民主評議理由民主評議小組評議決定🛴,確定各檔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評名單,報學院(部)學生認定工作小組進行審核🚖。

(四)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應認真審核初步評議結果🐵。若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審核通過的🫴🏼,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若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書面提出異議材料。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師生若對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書面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修改。

公示通過之後🦩🩺,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填寫學院(部)審核意見,確定本學院(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按市教委統一字段要求建立困難學生數據庫🧙🏼,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各學院(部)申請材料🐁,報學校學生幫困領導小組最終審批。

(六)學校學生幫困領導小組最終審核後,填寫學校資助中心意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信息檔案。

六、認定方法

(一)——仔細審閱學生提供的困難證明材料🧑🏼‍✈️🏄‍♀️,若發現材料中存在的問題🏘,必須針對問題進行調查🛬💁🏽‍♀️。

(二)核——通過電話核實或實地調查,確認學生家庭的實際情況。

(三)察——觀察學生的穿著及日常表現,註意細節,考察學生的日常消費情況。

(四)談——就學生的家庭情況和學生本人進行交談,從而進一步了解實際情況。

七、後續管理

(一)學生本人在家庭經濟狀況發生明顯好轉後應主動向學校報告,並申請停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二)各學院(部)每學年第二學期對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對於退學和家庭經濟有明顯好轉的同學即不再列入幫困範圍🙆🏻,終止對其的資助🧑🏿‍🍼,並及時上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學生在提交家庭經濟困難申請時應如實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況,保證所提供材料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學校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立即取消資助資格;已獲得資助的,收回所有資助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四)各學院(部)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五)各學院(部)應當專門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立起規範的檔案,完整地記錄認定資料和接受資助的情況🫷🏻👩🏿‍🎨。

八、其它

(一)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各學院(部)要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後執行🙊🏇🏽。

(二)從20118月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相關流程須經過學工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本文中相關流程需配合網上申請完成🐦‍⬛🈳。

(三)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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